从经济法的视角再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李华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4:19:20   浏览:8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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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的视角再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李华振 张莉




本文原载于《经济日报之中国经济信息(理论版)》2004年15期(半月刊)。此为原稿,发表时,经作者同意,标题改为《“中国造”遭遇十面埋伏》。



【摘要】为什么中国要同时与这么多国家进行“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谈判?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中国造”一再遭遇各国不公平的反倾销的围追堵截,中国的出口经济处于“十面埋伏”之中。反倾销已成为“中国造”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壁垒,而“非市场经济地位”往往是我们败诉的关键。在此情况下,申请“行业入市”是一个现实的选择方案。
【关键词】中国造,市场经济地位,WTO,反倾销,判断标准,行业入市



“十面埋伏”围堵“中国造”

2004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就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举行了第一场听证会。除了美国之外,中国还同时正在与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多达100多个国家进行艰苦的谈判。中国开始了新一轮的从“入世”(加入世贸组织)再到“入市”(成为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
为什么中国要同时与这么多国家进行“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谈判?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说,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中国造”一再遭遇各国不公平的反倾销的围追堵截,中国的出口经济处于“十面埋伏”之中。
根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统计,中国自1996年以来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截至2004年2月,中国企业遭受的外国反倾销超过了600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中国出口贸易额近200多亿美元,为全球之最。仅仅在2003一年内,国际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就有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创历年最高。2004年一季度,国外又对中国发起了11起反倾销调查,同比增幅高达83.8%,涉案金额3.3亿美元,同比增长15.6倍。
美国是以反倾销为名而对中国企业进行“伏击”最多的国家。以2003年为例,美国就曾多次对中国的家电、家具、纺织品等一系列产品加征高额反倾销税,根源就在于美国以“中国仍是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为由,对“中国造”进行肆意的围追堵截。
欧盟自1979年至今,对中国企业共提起近百起反倾销调查,对华产品立案总数位列第二,仅次于美国,影响到中国出口金额约40多亿美元,涉案产品涵盖中国对欧出口的各个领域,其中以电器、纺织品等行业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最多。
除了美国、欧盟之外,日本、澳大利亚等30多个主要的经济强国也都经常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连印度、巴西等已经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也对中国提起反倾销之诉。
用“十面埋伏”来形容“中国造”的遭遇,一点也不为过。

根源在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1988年之前,欧盟把前苏联等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只是将中国列为转型经济国家。美国也采纳了与欧盟类似的做法。但在1988年针对中国公司的一起反倾销案中,中国也被欧盟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法律的角度看,由于欧美是判例法系,判例也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自从这第一起判例之后,欧盟和美国此后就一直把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以此为法律依据而肆意对中国提起反倾销之诉。
反倾销已成为“中国造”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壁垒,而“非市场经济地位”往往是我们败诉的关键。
非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给中国带来了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导致“中国造”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成为中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二是中国企业难以胜诉,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某些国家对中国的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之诉,形成恶性循环;三是严重影响了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的国际形象。
2001年底,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提出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当时中国同意其他成员国可以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15条就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受此束缚,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在15年内可能无法获得其它成员国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承认。这实际上是一种歧视性待遇。这就使得在所有的世贸组织成员中,只有中国是这种歧视性待遇的适用对象。
为什么当时中国会接受这样一个歧视性条款?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个原因是中国加入世贸时,自己的市场向外国开放并不是一揽子式、一下子式的,而是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汽车、金融、电信等许多领域,都作了相关保留。这实质上也就是中国对自己相关产业的一种“特别保护”权。那么,其它国家肯定不会让中国只享受这个“特权”而不付出相应的代价,于是,作为对价交换,“非市场经济地位”之条款也就出现了。也就是说,这二者之间是一种“利益互换”,中国在接受这一歧视性条款时也得到了其它方面的特殊权利。
第二个原因就是,中国入世谈判一拖十数年悬而不决,美国始终坚持在一般保障条款、特殊保障条款和反倾销条款等三方面卡紧中国入世的“咽喉”,所以,从大局考虑,中国采取的策略是“先付点代价,多争取时间促进发展”。
第三个原因是,中国当时还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要让西方国家一下子全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是不现实的。从这一点上看,中国在当时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是有必要的。

中国因受“埋伏”而致的损失有多大

WTO对倾销的定义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对被裁定为倾销的企业,进口国可以对其惩罚性地征收高关税。中国企业因此而遭受了多少损失,恐怕很难算清楚,因为,各个企业、各个产业之间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一个企业和产业受到了不公正的反倾销败诉之罚,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连带殃及其它的企业和产业。直接损失易于计算,但间接损失却是无法测算的。
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应对反倾销时不能以中国的生产成本作为依据,而只能找一个“第三国(替代国)”作为参照。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问题的关键就出在这个“第三国”上,它的同类产品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中国,这样,在反倾销案中,十有八九会使中国的出口产品本来不是倾销的却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的却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中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一些国家频繁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由,把反倾销变成了进行贸易保护或对中国进行经济歧视的工具。
我们只要以两次彩电反倾销案为例,就能直观地看到中国为此遭受了多大损失。最近的一次是2004年5月刚刚尘埃落定的“美国企业诉中国企业彩电倾销案”,选择的替代国是印度,而印度的平均原材料价格是中国的6倍,这直接导致中国彩电的生产成本被高估,致使中国在应诉中处于极端不利地位。美国对中国彩电征收最高可达78.45%的关税,使中国向美国出口彩电变成了“倒贴钱”,这导致中国2004上半年对美彩电贸易额不足2003年同期的1/3,甚至有可能使一些中国彩电企业失去全球三大彩电市场之一的美国。而且,中国彩电整机制造业所遭受的损失还蔓延到整个彩电产业链,如半导体、显像管、元器件、塑料、配套等多个产业环节。
时光倒流到1988年的另一个案例——欧盟诉中国彩电倾销案,在该案中,欧盟选择的是人力成本20倍于中国的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据此裁定中国彩电企业倾销,曾导致中国彩电被欧洲市场拒之门外长达15年,大大阻碍了中国彩电国际化的进程!
反倾销并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还和每个人的利益相关,最直接的是就业问题。中国频频遭遇反倾销直接影响到国内企业的出口,出口减少又直接影响到我国的GDP,而众所周知,GDP与就业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仅2001年一年,我国就因出口企业遭受反倾销而令这些企业直接减少4万个就业机会,而如果把上下游产业链的间接损失也算上,当年实际损失的就业机会可能高达4万的N倍!

中国离“突出伏围”还有多远

在“中国造”急需走向世界的今天,这种“十面埋伏”已经成为明显的桎梏。15年的期限太长、道路太远,我们不能就此束手无策,中国必须“冲出伏围”。为了这个目标,中国政府已经打响了一场又一场激烈的“突围战”。
美国是中国突围之战中最难打的一场仗。2004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应中国政府的要求,就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举行了第一场听证会。在此之前的5月7日,美国商务部曾专门发出听证会公告。美国认为中国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其判断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的六条标准,即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该国对合资企业或其他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政府所有权或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政府对资源分配的控制程度与决定价格和产量的程度;以及行政当局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
从目前各方反映来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要得到美方的承认,恐怕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反倾销一直是美国政府对华经贸政策施压的重要手段,决不会轻易放弃这一“对中国出口进行扼制的重磅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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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50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中国船级社:
  根据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运输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运输安全,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船舶单车重量的承载能力,配齐《车辆安全装载手册》
  船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向船舶设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计部门对现有滚装船的强度、稳性进行重新计算,重新确定船舶所载车辆的最大单车总重量、车辆单轴最大负荷量等承载能力,经中国船级社审查合格后,核发新的船舶适航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应注明“车辆单轴最大负荷量”和“单车最大总重量”。
  所有从事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的船舶必须配齐《车辆安全装载手册》。目前未取得上述手册的滚装船舶,应于2006年6月1日前,委托船舶设计部门编制该手册,并经中国船级社审核批准后随船携带。船舶设计部门在编制该手册时应与船东充分沟通,在确保装载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该手册的可操作性,手册送审前船东应对该手册签字确认。目前已取得手册的船舶,船东应于2006年1月1日前对手册的实际可操作性给予签字确认,如需调整该手册应按上述程序于2006年6月1日前重新计算后报批。《车辆安全装载手册》经船东确认并船检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其中车辆装载分布示意图应在船舶易见位置固定展示。
  二、加强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运输码头管理
  (一)请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重庆市、湖北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渤海湾客滚码头安检系统推广使用现场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开展川江载货汽车滚装码头安装安全检测设备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于今年年底前将研究意见或方案报部。
  (二)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码头经营人(从事三峡坝区内转运及载货汽车只下不上的码头除外)必须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地秤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请重庆市、湖北省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督促和检查工作。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未按照要求完成地秤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的滚装码头经营人,一律不得从事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船的码头经营业务,其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湖北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三)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码头经营人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对上船车辆进行称重,做好记录,并及时提交当地海事签证机构。凡超过《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允许载运单车总重量的车辆,码头经营人一律不得配载,不得安排车辆上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码头经营人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抽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码头经营人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与当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工作机制,防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滚装码头上船。
  三、加强船公司经营资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请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重庆市、湖北省港航管理部门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严格按照《国内运输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对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公司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包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配备情况;
  (二)公司有关证照及所属滚装船有关船舶证书内容是否相符、有效;
  (三)公司经营和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名为公司、实为个体挂靠经营的行为。
  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注销其经营资格。
  四、加强船舶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一)加强签证管理,切实把好签证关。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各签证站点要严格签证管理,认真落实现场签证和船长声明制度。现场签证时,除应按有关签证管理规定严格检查有关证书和运输手续外,还要重点检查船舶装载车辆的称重记录、装载状况以及装载司乘人员数量、船员在岗和船舶防污措施等,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对载有无称重记录车辆或称重记录超过船舶核定单车总重量车辆的船舶,一律不得签证放行。
  (二)加强船舶现场安全检查。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有关规定,加强对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
  1.证书及文书、消防、救生、电气设备;
  2.车辆安全装载手册;
  3.滚装船附加安全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特别是船员值班制度、车辆装卸作业制度及应急训练和演习计划的执行情况。
  对存在缺陷的船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三)加强危险品车辆查堵及治安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航公安部门要监督和指导码头经营人切实加强危险品车辆查堵工作,加强滚装码头的治安管理,严禁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上船,加强源头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滚装运输安全。
  五、加强船公司管理人员和船员培训,提升船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应加强川江滚装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消防知识的特殊培训工作;同时,长江海事局还应督促船公司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要求,强化公司船员的培训,重点加强船员配积载知识、消防知识的培训。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职责,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密切配合,确保川江载货汽车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请湖北省、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川江滚装运输经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制鞋等行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对制鞋等行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


最近以来,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陆续接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和媒体披露的化学品中毒事件,从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制鞋、箱包等使用粘胶剂的企业,仍在使用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高毒粘胶剂;工人中毒患病以后得不到诊断和治疗;有的企业业主甚至对中毒的职工不闻不问,拒付诊疗费用。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力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俱制造、装饰材料加工和绣花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尚未对接触有毒作业劳动者进行体检的,必须在2002年11月1日前,组织有关劳动者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一次健康检查。对于体检中发现的职业中毒患者,必须及时送有关职业病诊断治疗单位进行诊断和治疗,体检和诊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上述有关企业。对于逾期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用人单位,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不按照规定安排职业中毒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于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王献仁

联系电话:68792578,68792474

传真:68792456


全国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卫生部代章)

二○○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