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涂斌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30:38   浏览:9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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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涂斌华 沈武


内容摘要:不当或违法的公证行为将会造成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此时,公证机构就存在一个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即公证人法律责任问题。对此,本文聚焦于公证人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并就该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作了一深入的剖析,澄清我国目前对此问题的一些误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对于公证人法律责任防范的对策。

关键词: 公证 公证人 归责原则


一、公证人责任的几个基础性问题

公证是公证机构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公证是和私证相对应的,它行使的是一种国家法律证明权。 显然,在公证活动中存在着两个主体,一为公证机构,一为当事人,同时,公证书所公证的法律行为或事实可能会对相关的第三人产生利害关系。在实践中,公证行为可能会造成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此时,公证机构就存在一个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也就是本文将要探讨的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即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因公证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对此,首先必须予以明确的问题为,此处何谓公证人?公证人在此乃是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出现的,而在公证行为中,至少存在着公证机构与公证员两类主体。当因公证行为导致损害时,是由公证机构承担责任抑或是由公证员承担责任? 因此,对此问题的回答构成本文的一个基础。
我国公证法(送审稿)专设第八章对法律责任作出如下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证人责任]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记过、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虚构事实,伪造、变造证据材料的;
    (三)违反公证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毁坏、侵占、盗取、丢失公证专用物品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违反公证执业纪律,或者严重违反公证人职业道德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证机构责任]公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办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撤销机构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出具错误公证书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的期限,延误办理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拒不办理公证,或者拒绝撤销、变更错误公证书的;
    (五)遗失、涂改、毁损公证档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办理公证因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者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在公证机构资产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害是由公证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该法认为,公证活动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三类,其中,对公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对公证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公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利益,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行政责任是指公证人违反法律法规,发生舞弊或过失行为并给有关方面造成经济等损失后,由政府部门或自律性组织对其追究的具有行政性质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公证人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制裁。
对于公证责任包括上述三种,笔者并无异议。但在此,必须明确的是,对于公证责任显然包括公证人责任与公证机构责任。而本文讨论的公证人责任是否应局限与此处的“公证人”即公证员的责任呢?显然不能,此处的人,笔者认为应作广义理解,即既包括从事公证的自然人即公证员,也包括从事公证的法人即公证机构。
按照我国公证法(送审稿)对公证的定义:公证是在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并赋予其法定效力的活动。
该定义表明,在公证中,直接从事公证行为的人为具体的公证员,其以自己名义出具公证书,但在此,我们必须注意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样在我国公证法(送审稿)中第四条表明: [对公证活动的保障]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禁止非公证机构和个人从事公证活动。即我们对公证员独立出证行为应理解为其代表公证机构的出具公证书。因此,事实上,在此,公证员与公证机构已构成代表关系。而依据民法关于代表关系的一般理论,代表人行为所致损害应有被代表人承担,代表人有过错的,被代表人可向代表人追偿。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公证人责任应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
另外,本文讨论的仅限于民事责任。公证机构、公证员出具瑕疵公证造成当事人损失,应当作出赔偿,此乃天经地义。但颇令人汗颜的是,目前公证机构出具瑕疵公证,当事人诉请赔偿时,几乎都是以司法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作为挡箭牌,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最多也就是退还所收的公证费。以至于在一部分公众眼中,公证机构甚至就是一人“无赖”的“法外”特殊主体。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要求,公证行业必须引入赔偿责任制度,自2000年10月1日起不再适用国家赔偿制度。但如果让公证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又根本不可能做到,而让公证处赔偿,多数公证处又根本没有独立的、可以承担这一责任的财产。如此相互推诿、恶性循环,既影响了公证质量的提高,降低了公证信誉,又不断地助长着公证人员的“短期行为”,因此,建立和完善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刻不容缓,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一个最初动因。
但对于公证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仅限于侵权责任,还是应当包括各类民事责任,值得探讨。有许多学者认为,公证人责任包括各类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显然过于宽泛,公证违约指由于公证员未能履行合约(包括书面和口头)上的某些具体条款而使他人蒙受损失。但正如上文所述,公证是一种具有严格程序的国家证明活动,纯粹违约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并不具有代表性。且在此情况下,一般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
另外,公证行为的结果是出具公证书,它是公证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因公证行为导致的损害,通常并非由于公证书本身引起,而是出现在公证书的使用过程中,对公证书的分析也许有助于我们对公证人责任的认识。
公证以真实合法为基本原则,公证书应是对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可,公证归根到底是一种证明,只不过该证明的效力由于私证,如此而已。显然,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应为侵权责任。且为一种特殊侵权的专家民事责任。

二、公证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按照传统民法关于侵权的原理,一般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一为有侵权行为,二为有损害后果,三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为侵权人有过错。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须前三,并不要求侵权人有过错。这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一般侵权为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公证人的侵权,究为一般侵权,抑或特殊侵权,向有争议,而争议的焦点也正在于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为它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因此,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是构成整个公证员专家责任制度的基础。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
(一)、公证人法律责任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基本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这种基本功能决定了这种制度必然与责任保险(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为标的保险),联系在一起。对于公证的作用,有一种“保险论”的观点,保险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公证费用的发生纯粹是贯彻了风险分担的原则。保险论认为,从风险转嫁学说出发,公证也是一种保险行为,可减少交易者的风险压力。与此对应,公证员职业是一种“风险—责任”运营行业,类似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是不是意味着公证员也要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呢?
笔者并不这样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分担、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它已经没有了过错责任的教育、惩戒功能。公证员职务侵权行为责任的建立,旨在教育、惩戒公证作假者,并给受害者损失予以补偿。如果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大大增加公证员执业风险,公证员也将大大提高公证费用,将责任转嫁到公证申请人上。公证员公证是对公证对象尽合理保证作用,不是绝对保证,这是公证的国际惯例,按照这个惯例,公证员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尽了职业关注,即使公证出现了错漏,公证员亦可免责。另外,我国《民法通则》在106条确立了侵权责任主要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没有对公证员侵权行为做出特别规定,不得随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公证人法律责任宜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正如上文所述,由于公证的局限性,公证员并不能保证公证活动不存在任何的错漏。公证员对于公证对象只能起合理的保证作用。合理的保证责任是基于公证的成本效益原则。申请人需要平衡其支付的公证成本与取得的公证收益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公证工作越细,出现错漏的概率越小,但是它同时意味着申请人所要支付的公证费用也越高。公证作为国家证明制度的产物,本来就是用来降低交易成本的,如果公证不但不能降低交易成本,反而提升交易成本,则公证变得得不偿失,考虑到成本效益的原则,公证风险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也正是公证员承担合理保证的理论基础。
综上,公证员若已尽应有的职业关注应予免责。当然,对此问题的探讨也是一个价值判断与国情相结合的过程,判断公证员是否已尽职业关注是困难的,所以随着公证与经济的发展,未来极有可能采用保险论,即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目前,就平衡公证人与申请人利益以及兼顾公众与行业(公证职业界)的利益,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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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4月6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发出《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通知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少儿广播影视节目资源短缺问题,提高少儿广播影视节目质量,促进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产业化发展,真正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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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目前,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电视台已经开办了26套少儿频道。为进一步丰富少儿节目,促进少儿频道的健康发展,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健康精神食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源问题的重要意义
  1、繁荣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亿。通过广播影视节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广播影视各类少儿节目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力补充。大力促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发展,为广大少年儿童提供健康精神食粮,是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确保我们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重要手段,对于振奋民族精神,陶冶道德情操,提高审美情趣,丰富文化生活,传播科学知识,引导人们追求真善美,鞭挞假恶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教育和培养少年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领和培养少年儿童塑造远大志向、高尚情操、健全人格、优秀品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解决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源问题是办好副省级以上城市电视台少儿频道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目前,全国多个省级、副省级城市电视台已经开设和正在积极筹备开播少儿频道。但是目前,我国少儿影视节目片源严重不足,供求问题十分突出。当务之急是解决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源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我国各类少儿影视节目的创作和生产,推动国内诞生出一批优秀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制作基地,形成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流通、消费市场的良性循环,从体制、机制、政策和市场调节等各方面促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少儿电视频道节目源问题。  
  3、发展少儿广播影视节目是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特别是影视动画节目是二十一世纪开发潜力很大的新兴产业,具有消费群体广,市场需求大,产品生命周期长,高成本,高投入,高附加值,高国际化程度等特点。发展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特别是影视动画节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少年儿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既要清醒认识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的现状和问题,又要充分看到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播出的优势和有利条件;既要破除一切不适应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和各种束缚,又要探索出一条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发展道路,真正把我国少儿广播影视产业做强做大。
  二、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
  4、加强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全面推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发展,逐步形成体系相对完整,结构布局日趋合理,整体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导向作用明显,国有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格局,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创作、生产、制作、运营的现代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之路。
  5、加强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基本思路。要立足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制作的客观实际,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推进机制创新,促进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更新创作观念,构建生产体系,推进综合开发,增加资金投入,扩大生产规模,依托高新技术,立足国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真正形成创作、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发展新格局。要在坚持少儿频道和少儿节目制作公益性为主的前提下,积极拓宽节目流通和营销市场,逐步实现由政府投入向市场运营的转变。
6、促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繁荣的发展目标。要为新形势下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满足少年儿童求知、求新、求变的成长需求,有针对性地生产适合不同年龄段少年儿童成长的各类节目;要积极策划、创作、生产、播出优秀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努力开发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原创产品和衍生产品,形成多媒体播出、多产品开发的产业发展新模式;要扶持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国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机构,打造一批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品牌;逐步形成不断创新、促进繁荣的创作生产体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运行体系,拉动产销、互为支撑的少儿广播影视播出体系,增加投入、综合开发的利润增值体系,以及责任明确、运转有序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从而使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生产数量大幅增加、艺术质量明显提高、题材风格丰富多样,精品力作不断涌现,真正使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产业成为我国文化产业的一支生力军。
  三、促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繁荣,解决少儿频道节目资源短缺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7、拓宽视野,创新思维,挖掘潜力,明确少儿频道节目定位,提高节目的知识性、趣味性、探索性和益智性。各级广播影视机构要开阔思路,挖掘潜力,大胆创新,大力创作生产适合各年龄段少年儿童观看的知识性、趣味性、探索性和益智性节目。要充分挖掘、利用各级电台、电视台自身节目资源,丰富少儿频道和少儿栏目的内容,缓解节目短缺的状况。可从各级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教学、科普、环保、综艺、家庭教育、社会专题、电影、电视剧、益智游戏及娱乐体育等各类节目中,精心筛选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节目,从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角度出发,突出少儿节目的特色,重新编辑包装,形成规模、形成系列,开阔未成年人的视野,丰富未成年人的知识构成,将思想道德教育、素质教育融入各类生动活泼的节目中,寓教于乐,弥补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不足,从而达到缓解少儿频道节目资源短缺的目的。
  要合理安排好白天由于在校未成年人无法收听、收看这一时段的广播电视节目,充分利用这一时段,加强对学龄前儿童和未成年人家长的教育引导工作,适量安排有关“中外家庭教育”、“儿童行为习惯”、“儿童心理成长”、“儿童养成教育”以及大量反映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和心理行为等各类节目,帮助家长更多地了解孩子,配合学校做好工作。
  8、积极发挥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地方较早开办少儿频道电视台的龙头作用,实行资源共享,解决同质化问题。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较早开办少儿频道的地方电视台,有着多年开办少儿节目的经验和优秀人才,有着丰富的节目资源。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较早开办少儿频道的地方电视台将可提供的少儿节目资源,包括历届获奖节目、优秀节目等列出清单,尤其是一些知识类、科普类、益智类、音乐类、社教类,以及室内剧、童话剧、儿童电视剧、儿童音乐剧等,重新包装,组成系列,低价提供给各级少儿频道选购、播出。
  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和地方少儿频道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各自人才资源、节目资源等,优势互补,提高节目制作水平。对于广电总局已批复的西藏、新疆、内蒙用少数民族语言播出的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在每年继续无偿提供1000小时的节目中,应加大对以上地区少儿节目的支持力度,用于少数民族语言的译制播出,题材内容可侧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剧目。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各级电台、电视台和制作机构向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少儿节目,丰富用少数民族语言播出的电台、电视台的节目资源。
  9、以联合制作、合办节目的方式,提高节目质量,丰富节目内容。各级广电机构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合作与交流。可采用联合制作、合办栏目、节目交换等多种方式,满足不同年龄段少年儿童的精神文化需要。同时,新开办少儿频道和少儿栏目的电台、电视台,可与实力雄厚、资源丰富的电台、电视台,采取联合制作、共同署名、版权共有等方式,提高自制节目水平;还可采用合办栏目,统一主题、统一标准、分别制作、突出特色、联合播出等方式,共同打造精品栏目。
  10、充分利用优秀国产爱国主义影片和动画片的节目资源。广电总局、教育部、文化部组建的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推荐有214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和电视节目,各地少儿频道要积极利用,优惠购买,加大播出量。要充分利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创作生产的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电影故事片、电视剧的作用,如国产经典故事片、电视剧等。随着国产动画片制作数量的增加和制作质量的提高,各地电视台少儿频道应逐步增大国产动画片的播出比例和播出时间,创造条件开设固定的动画栏目,丰富少儿频道的节目资源,形成国产动画片播出规模。
  11、积极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提高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创作生产数量。各级广播影视机构既要发挥骨干作用,又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制作节目,可与各地少儿工委、团委、妇联、教育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采用合办、联办、举办活动等多种方式,创作生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积极鼓励社会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国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与经营,形成多主体投资、多层次开发的产业格局,营造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和产业发展壮大。要积极探索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制作的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发展和引导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包括动画产业领域的非公有制经济。
  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共青团、妇联、少儿工委等社会组织对少儿节目创作生产的支持,并在制定有关法规、政策中,把少儿节目制作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政策、资金上的扶持、倾斜。
  12、实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精品工程。要不断推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趣味性俱佳的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精品。对于重点节目的创作生产,要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扶持。对于已经立项的少儿题材电影、电视剧要追踪调研,抓住重点,给予积极的扶持。要满腔热情地为创作人员和制作单位服务,积极协调各方面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要密切同创作人员的联系,倡导创作人员树立正确的创作思想,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鼓励创作人员潜心创作,勇于创新,精益求精。
  13、积极培育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少儿节目的市场营销机制,搭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交易平台,积极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交流营销活动。现有各类广播影视节目展览会、交易会和电影、电视节,凡有条件的要开辟专门的少儿节目展区;积极培育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市场,扩大地方电视台少儿节目的选择范围,丰富各级电台、电视台少儿频道、频率和栏目的节目源。各级播出机构不得拖欠少儿节目的购置款,保证制作单位的正常运作。
  充分发挥青少年儿童广播电视节目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要利用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建立有关情况交流通报体系,通过试听、试看、内容简介等方式,推荐、自荐和展示各级电台、电视台创作、录制的少儿广播电视节目,供会员单位选购,拓宽节目流通渠道,建立良性循环的节目交流市场。
  充分发挥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继续做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指导及影片推荐工作,将更多的适合广大未成年人观看的优秀影片优惠送进电视台和校园。
  14、搞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和研究工作,激励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单位和从业人员大胆创新创优。要加大对少儿节目评奖、研讨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引导工作,扩大优秀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社会影响和示范作用,引导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创作和生产。少儿节目评奖要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原则,节目分类要更加科学,充分反映各方面特别是未成年人、家长和教育工作者的评价意见,坚持观众满意和市场检验的标准,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权威、有益、有效原则,真正评出深受未成年人欢迎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少儿广播影视作品。对于创作成绩突出的工作者和组织节目创作的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经常举办各类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专题研讨会,围绕制作发行、发展扶持、繁荣创作、理顺体制机制、促进少儿节目良性运转等主题,组织业内专家、有关学者及从业人员展开研讨。
  15、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经财政部批准后,广电总局将设立“少儿频道播出国产少儿广播影视精品专项奖励资金”、“优秀少儿广播影视工作者(制作单位)专项奖励资金”,对在少儿频道上播出的优秀少儿节目的制作机构和从事少儿广播影视工作的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奖励。为鼓励已经批准的各地方少儿频道的播出,总局支持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每年按其电视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国产动画片播映专项资金,用于本台制作、购买国产动画片。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从2005年起五年内国家建立国产动画片精品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资助国家级动画产业基地、精品国产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出口和译制,并列入国家广电总局部门预算。各级广电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
  在税收政策上,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对国家级动画产业基地和国家级动画教学研究培训基地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对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开办的少儿频道、动画频道和对经批准成立的少年儿童电影院线及电影放映单位放映国产儿童故事片、动画片,以及为少年儿童组织的集体专场放映影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争取对其他国产儿童故事片、动画片制作、生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从本单位的广告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自制和购买少儿节目的专项经费,确保少儿节目生产能力的稳定、持续提高。
  16、建设高素质的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人才队伍。要积极推进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创作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与岗位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要利用现有的广播影视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少儿广播电视节目记者、编辑、主持人和制作人员,建立解决少儿节目创作人员来源的长效机制。同时,防止广播影视节目对少年儿童观众的心理和行为带来负面影响。对在工作中不注重自身道德修养、不注重自身公众形象以及公众形象不健康的少儿广播影视工作人员,要及时处理。要尽快制定《广播影视工作者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自律公约》,规范自身行为。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和完善以能力和业
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能激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人才激励机制。
  17、建立国家级、省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基地。参照建立国家级、省级动画片生产基地的方式和相关政策,建立一定规模的国家级、省级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基地,集中优势力量和优秀人才,长期、稳定地生产制作少儿广播影视节目,逐步形成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专业生产机构。可参照动画片生产基地的方式,争取设立专项资金以及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社会投资、入股,共同合办,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打造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基地。
  四、切实加强对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8、高度重视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创作、生产、播出工作。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播出机构和节目制作机构要把推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繁荣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尊重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做到高度重视、热情帮助,把握导向、正确引导,科学管理、积极服务,解决节目制作、交流、播出和衍生产品开发等问题。在运用行政管理手段促进少儿节目建设的同时,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利用市场规则调节少儿节目的生产和建设。要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发展规划,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在推动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产业繁荣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9、加强与境外少儿广播影视机构的广泛合作。积极支持和鼓励国内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生产、播出机构与境外少儿影视节目机构开展广泛有益的合作。通过合作,吸引人才,吸纳资金,开阔眼界,更新观念,培养队伍,拓宽市场。要从我国少儿广播影视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创作理念、制作技术、研发方式和运营模式,以振兴和发展我国少儿广播影视产业。
  20、加强对境外少儿广播影视节目的管理。境外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包括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必须坚持“以我为主,洋为中用”的方针,必须适合中国国情,不能忽视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生活习惯和情感表达方式,要自觉抵制外来腐朽思想和观念的侵蚀,杜绝格调低下和内容庸俗的作品。引进的境外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必须能够表现世界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体现少儿广播影视节目较高艺术质量和国际制作水平。要通过研究比较,吸收借鉴,博采众长,融会贯通,促进我国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水平的提高。


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


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气发〔2004〕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计划单列市气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范围和标准。长期以来,各级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促进气象事业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的迅速发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的现象日趋突出。截止2004年7月,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观测站中,有1445个气象观测站由于探测环境破坏被迫迁移,占全国气象部门地面气象观测站总数的60%。其他部门有1000多个气象站探测环境遭破坏,或者被迫迁移的比例也很高。这些气象观测站的迁移,直接影响了这些地区气象观测资料的连续性和代表性,影响了气象探测业务质量、气候变化分析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也影响了我国气象探测资料的全球交换工作。为了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管理工作,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使气象探测资料更加及时、准确、科学、高效地为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增强法律意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问题,也关系到我国气象工作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形象。为此,各级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国际形象,树立科学发展观,保证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国防建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认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力度,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都要强化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自觉性。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备案制度。各级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继续发扬密切合作、相互配合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加强气象部门与建设规划部门的合作,建立和完善协作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各级气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建设规划部门联系,建立、健全相关的备案制度,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标准报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备案;各地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减少或者避免因城市或者乡镇规划建设项目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协作沟通机制。建设规划部门应当与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规划协作沟通机制。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和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主动听取气象部门的意见,并事先征得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严格审批程序。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气象观测站迁移的各项程序,凡涉及到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探空站等国家级气象观测站的迁移,必须按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要求,报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各级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要以《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发布实施为契机,在当地人大、政府的监督、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采取专项执法检查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行为,特别是对一些久拖不决、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要抓紧认真清理和处理,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不作为行为。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各级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广泛宣传不按照规定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对气象探测工作的危害,并及时公布和宣传本地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城市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了解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二○○四年十月八日